一、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正式公文,送校长签发后方可盖章。
二、以学校名义发出的一般便函,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校办盖章。重要的便函,如涉及本校经济、规划、生源等,需经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送校办加盖校章或换取校函。
三、各部门因公出差的教职工,需持部门负责人签署的便函并加盖部门印章后,到校办换取学校的对外介绍信。
四、个人需学校出具证明者,由本人先写书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生由学工处或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加盖校章或出具证明。
五、因工作证、学生证遗失而又需取款或包裹者,需经主管部门(学生经学工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送校办盖章。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