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定
第四条 学费、住宿费
学费、住宿费根据同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公布或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五条 代办费
代办费是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办费遵循“按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按学年收取结算。代办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培训费
培训部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非法定培训服务的,向其收取培训费用。收费标准按成本补偿及非营利性原则确定。实施培训前,应向社会公示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及培训收费标准。
第七条 其他收费项目
学校接受单位及个人捐赠收入、房屋租赁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等各项收入的收取标准均按照各管理部门同缴款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中约定的金额收取。
收费管理
第八条 学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
第九条 财务处集中管理全校收费工作。
(一) 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二)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 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及缴费通知单及招生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
(四)及时收取各项费用。学费、住宿费、代办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五) 每学期末相关部门及时将下学年学生代办费支出预算报财务处,财务处汇总后在学期末向学生公布下学年缴费标准。
(六)做好收费统计工作。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收费情况,每学期末将学生缴费统计表发放到班级公布核对。每学年结束后,电子数据备份保存,纸质表由收费员、统计员签字后装订存档。
(七)集中收费时期,不能及时出具非税票据的,在《缴款及票据领取登记簿》上登记,缴款人、收款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收费人员应在一周内出具票据,同时通知缴款人领取票据并做好登记手续。
(八)毕业生缴费,收费员收到款项出具非税票据的同时对费用已缴清的,还需出具《学费缴清证明》。教务处对因欠费缓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同时核对学生的非税票据和《学费缴清证明》无误后,才可发放毕业证书。
(九)做好收费收据管理工作。
(十)积极配合上级主管及业务部门做好学校收费检查工作,做好收费年审工作。
第十条 校内其他部门代收的有关费用(英语四六级考试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费及普通话等级考培训费等),应及时将款项交财务处入账,不得滞留。
第十一条 学生因休学、留级、转专业等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各项费用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退费及减免费用管理
(一)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用具实结算。各项费用以教务处确定的离校时间计退。
(二)退费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负责人、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凭书面申请、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三)申请校外居住及走读的学生,由学工处提供经校领导审批后的《走读生审批表》交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审批表按照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或免收住宿费。
(四)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学校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不同程度的学费、住宿费减免,代办费不予减免。费用减免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系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签字、主管领导批准后,将申请书交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附件:收费流程图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