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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9/27 09:23:56

 

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教学环节,对于培养学生科学思维、创新创业能力与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管理,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工作职责

(一)教务处

1.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对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文件精神,制定并完善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章制度。

2.制定全校毕业设计(论文)总进程,明确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目标并分解实施。

3.督促检查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各阶段进展和质量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组织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审和推荐工作,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抽检工作。

5.组织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二)院(部)

1.成立院(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院(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含抽检制度)。

2.组织制定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和成绩评定标准。

3.审查指导教师资格,组织指导教师学习毕业设计(论文)有关规章制度。

4.组织开展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审查、开题报告审核、中期检查、答辩资格审查、评阅、答辩、成绩评定和抽检等工作。

5.负责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及培育项目的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推荐工作。

6.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总结及优秀成果展示工作。

7.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各项资料归档工作。

二、指导教师

(一)资格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对整个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的教学活动全面负责。

2.校内指导教师由讲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初级职称人员不得单独指导,但可协助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指导,联合指导人数不得超过15人。

3.校外指导教师可以聘请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由院(部)安排,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校外指导教师数量不得超过本专业指导教师总数的25%。

4.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需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每位指导教师同一年指导学生数不得超过10人,指导同一专业学生数不得超过8人。

(二)工作职责

1.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填写《选题审批表》(一人一题)《任务书》《中期检查表》《指导教师评价表》;指导学生撰写《开题报告》、毕业设计(论文);联系安排实验、上机场所;定期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做好进程记录;按要求整理归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资料。

2.指导教师还参加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审查、开题报告审核、中期检查、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等工作。

3.指导教师可采用集中指导、个别辅导、小组讨论或线上交流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指导和答疑,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4.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重视教书育人,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因指导不力导致学生不能参加答辩、答辩不通过或抽检不合格,按照相关教学事故条例处理。

三、对学生的要求

1.严格遵守学校、院(部)及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请假应先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再履行请假手续。

2.在教师指导下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主动接受检查,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度,发挥主观能动性,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规定工作任务。

3.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毕业设计(论文)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抽检中被检测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经学校查实的,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四、工作量和文本复制检测要求

1.文、教类毕业论文可分为“专题、论辩、项目研究、综合论文”等类型,论文正文页数不少于15页。

2.艺术类毕业设计(论文)包括设计作品和设计报告,设计报告(含设计过程及作品)页数原则上不少于15页。个别专业可视上级文件规定。

3.所有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均须进行文本复制检测,艺术类毕业设计(论文)文字复制比≤30%,文、教类毕业论文文字复制比≤25%,检测合格后方可参加答辩。参加校优评审的论文文字复制比≤20%,参加省优评审的论文文字复制比≤10%。

五、答辩

1.各院(部)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组织领导院(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统一答辩要求和评分标准,对学生答辩资格和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进行终审,对有争议的成绩进行裁决,有必要时进行重新答辩。答辩委员会由7-9人组成,由院(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及有关专家担任。

2.各院(部)设置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教师人数以3-5名为宜,设组长和秘书各1名,成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原则上指导教师不作为本人指导学生所在答辩小组的成员,如导师在本人指导的学生答辩组,则答辩组人数必须为5人。答辩小组负责做好本小组学生的答辩与成绩评定等工作。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答辩资格:资料不齐全;②文字复制比未达到要求;③评阅成绩不及格;④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4.因故无法参加正常答辩的学生,可申请参加2周后的缓答辩,且只有一次答辩机会。

5.参加正常答辩未通过的学生,也可申请参加缓答辩。

6.每位学生答辩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其中学生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内容5分钟左右,答辩小组根据毕业设计(论文)涉及的内容,就有关的基础理论、基本方法、实验过程等向学生提问,问答时间10分钟左右。

六、成绩评定

1.毕业设计(论文)总评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占40%)、评阅教师评定成绩(占20%)和答辩小组评定成绩(占40%)组成。各院(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和比例,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执行。

2.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由各院(部)根据其学科专业的性质和特点制定。

3.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总评成绩优秀率一般不超过20%。

七、资料归档要求

1.个人毕业设计(论文)归档资料

第一分册:选题审批表、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翻译(可选)、中期检查表、答辩申请表、指导教师评价表、评阅教师评价表、答辩委员会评价表、答辩记录表、综合成绩评定表、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表(可选)等;

第二分册:毕业设计计算书(说明书)或毕业论文、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简洁版)等;

第三分册(可选):图纸、报表、光盘或样品等。

可选择三个分册装订资料,亦可合并成一册装订资料。

八、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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