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教学工作量范畴
教学工作量以“标准课时”为计算单位,1标准课时是指承担一个标准班授课的一个课内学时、完成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和任务,并满足教学工作规范的教学工作量。
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包括:
1.在校班级授课;2.校外实训、实践课时;3.工作时间内的培训课时;4.其他纳入学校正常教学成本之内的教学课时。
所有课时由各二级学院上报教务处核定,校长室审批。
第二条 教学工作量额定
为统筹行政工作与教学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教师整体工作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包括课堂教学工作量和其他教学工作量。
(一)课堂教学工作量额定如下
岗位 |
校级 |
部门正职 |
部门副职 |
坐班人员 |
其他教师 |
标准课时(节/周) |
2 |
4 |
6 |
8 |
12 |
年额定课时量 |
68 |
136 |
204 |
272 |
408 |
说明:
1.工作量按年核算,按月统计工作量;
2.各岗位人员完成年额定课时量以上的课时数核定为超教学工作量。
3.双肩挑人员在完成年额定课时量情况下方可参加教师系列职称评定。
(二)其他教学工作量额定为每年52课时,包括监考、大赛辅导、见实习指导、1+x证书辅导等。课堂教学工作量与其他教学工作量可以相互补充,但是监考工作量必须完成。
第三条 实际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一)课堂教学。适用于文化基础课、专业理论课、专业实训课等在校教学环节。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教学工作量(L)=实际教学课时数(T)×课程类型系数(K1)×课程规模系数(K2)+ 课头数(K3)(按月统计)
课程类型系数(K1)取值范围含以下课程范围:
类 型 |
技能类课程:舞蹈、钢琴、声乐、视唱、计算机、体育、口语等课程 |
美术和其他理论教学课程 |
K1值 |
1 |
1.1 |
关于K1的说明:
技能类课程:舞蹈、钢琴、声乐、视唱、计算机、体育、口语等课程;
美术和其他理论教学课程: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理论教学课程。
上述同一课程系数均不可累加,多种情况重合时按最高标准执行。
课程规模系数(K2)取值如下表:
班级规模 |
课程规模系数K2 |
备注 |
单个班级 |
1 |
|
两个班级合班 |
1.3 |
|
三个及以上班级合班 |
1.5 |
|
关于K3的说明,任课教师担任两门以上课程教学时,每月计算工作量时,加一次,担任两门课程教学,加2,以此类推。
说明:1.因公外出两周内课时需调课补上,两周以外的课时确因无法调课可由教学所在系部安排他人代课,核算基本工作量时不扣除课时;
(二)校外实训实践。因教学需要,安排学生在校外实习场所现场教学的,须事先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核算天数。
半日见习的带队(指导)教师按2课时/半天计算。原则上每个班级配一名带队教师,两个班级学生最多可配备一名专业指导教师,三个班级最多可配备两名专业指导教师,多余人员不统计课时工作量。
短期集中见实习(指2周、3周的教育见实习),所涉班级的教师自然冲课,不再计算课时,根据实习管理规定完成实习指导任务的带队指导教师按3课时/天计算,每周不超过3天(含3天)。
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指到实习点进行现场指导的教师),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完成指导任务的,课时按3课时/天计算,未完成指导任务的,不计课时。通过实习平台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的课时根据工作情况另行计算。
未事先按程序申报而进行校外实训实践,和未按申报计划进行校外实训实践,不予计算课时工作量;
(三)毕业设计及论文指导。学校每年按教学计划开展当年毕业生论文设计工作,具体要求参照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执行。费用按3课时/生计(论文一篇多用的不重复计算)。
(四)各类竞赛课时
1.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教师资格辅导等课时
列入训练计划,参加各类技能训练的辅导活动,按审批课时计算。校内组织的专转本辅导、育婴员(保育师)辅导、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教师资格证辅导,按实际课程安排表计算课时,成人教育辅导按实际课时数计算课时。
说明:凡各类各项技能比赛需安排教师辅导时,必须事先上报训练计划,明确训练时间及地点,经教务处审核、校长室审批方可实施,辅导课时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增减或变相增减。
2.其他各类比赛
经各教学部门申请,教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列入训练计划参加各类比赛的辅导活动,按审批课时计算。
说明:原则上每项负责老师不超过3人,组织辅导前必须提前至少一周申请。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活动不计算课时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教学相关活动课时
1.监考、巡考、出卷(教学人员必须完成)
期中考试监考、巡考按1课时/场计算,期末考试监考、巡考按2课时/场计算。出卷按2课时/份计算。
2.补考重修监考1课时/场,补考或重修出卷阅卷共计1课时;
附 则
第四条 教师个人工作量按自然年度结算,年度基本工作量460课时,具体教学周数根据学校颁布的校历执行,以教务处核准的各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名称和课内学时为准;班级人数以教务处核准为准;选修课以教务处核准的课程和网上报名的人数为准。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全体业务归属人员的课时结算,结算结果报教务处审核。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安排教学任务时要遵循均衡原则,尽可能避免超负荷或工作量不足的现象。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