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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9/27 09:47:58

为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教材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方面。

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三级,即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第二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级别

(一)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属于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1.任课教师上课、监考人员监考迟到10分钟以内,或早退、中途离开10分钟以内。

2.教师在课堂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在学生中造成不良的影响。

3.教师上课不带教案、教材、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或课前准备不足而影响正常教学。

4.教师个人事先未经系部批准,请他人临时代课或擅自变动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5.教师上课接听、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6.无特殊情况,教师未按计划布置及批改作业。

7.考试试卷校对签字印制完成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2处以上

(含2处)影响考试的错误。

8.考试结束后,教师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成绩,影响学籍管理工作。

9.开课1周后仍有10%以上的课程无教材(因书商供应而导致教材不能及时跟进除外)。学校实验管理人员课前未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影响实验教学按时进行。

10.教学保障人员未及时保障到位,影响教学秩序的。

(二)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属于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1.教师上课或监考迟到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2.教师备课不认真,一学期讲课教案缺失1/2以上。

3.教师在课堂上辱骂、体罚学生,或语言粗鲁、举止不文,或擅自离开课堂,使教学中断,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4.教师无特殊原因,实际课程进度与教学进度安排表相差2周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5以上。

5.教师考试命题质量差,卷面分值百分制误差5分(含5分)以上,试题及标准答案有5处(含5处)以上错误。

6.监考人员考试试卷收发失误(短缺、丢失),影响学生成绩。

7.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人为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分数;或评卷后遗失学生试卷,影响学生成绩;或登载成绩


误,成绩更改率达5%(含5%)以上。

8.系部未按教学计划落实课程安排,或未落实任课教师,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9.主管部门或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教材迟订、漏订、错订,致使教材开学1周内不能发放,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10.教学资料缺失严重、管理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和各类教学评比检查工作。

(三)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属于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1.教师师德失范或工作失职,对学生身心健康及学业发展造成严重伤害。

2.教师在课堂上发表错误言论,造成极坏的影响。

3.任课教师未经审批而擅自停课的。

4.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教师无故未完成学期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

5.教师有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泄漏考试内容,或在考场协同学生作弊。

6.教学管理或教学保障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3个以上班级停课。

7.因准备不当、指导不力,在实训、实习及教学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使学生受到严重伤害。

8.教师及管理人员私自篡改学生成绩。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在学籍、证书管理中,有意出具或办理不真实的成绩、学籍证明。

9.系部未经教务处批准,自行改变教学大纲、调整和变更


教学计划。

10.教学管理或辅助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或重要教学资料(基本数据)丢失或错误。

(四)其他

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以上条目未列入的违反教学纪律行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

违反教学规章制度,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但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称为教学违纪。一学期出现两次违纪,属于Ⅲ级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违纪)处理

(一)对于教学违纪,由违纪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责任人所在部门向其提出警告,并记录备案。

(二)对于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由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当年教学考核与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扣发事故责任人年终专项奖励性绩效200元。

(三)对于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由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全校通报批评,并视后果与影响给予行政处分;当年教学考核与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职称晋级、职称申报;扣发事故责任人年终专项奖励性绩效500元。

(四)对于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由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全校通报批评,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评优、晋级、评职称,当年教学考核与年度考核不合格,扣发事故责任人年终专项奖励性绩效10%。对于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五)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2次严重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一学期内出现3次(含3次)以上教学事故的单位,要同时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六)学校建立教学巡查制度。各系做好教学常规检查,教务处对各系教学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值周组对教务处及各系教学检查工作进行巡查。对未能履职的人员进行追责。

(七)系部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应将所在部门列为事故责任人;对被列为事故责任人的教学部门,该部门当年所有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对其他职能部门,则将部门负责人列为事故责任人。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教学事故发现者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事故责任人所在系或直接向教务处报告教学事故;教务处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及时反馈到有关系部,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和教务处查实,当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在当事人提出申诉后5日内给予仲裁及回复。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

教学事故审核认定表

教学事故责任人

所属系部

教学事故

发生时间

教学事故发生地点

 

教学事故经由情况

教学事故认定等级

系部处理意见

教务处处理意见

学校处理意见

备注

注: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教学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归入本人业务档案。

2.“教学事故具体内容”栏可简要填写,详情可用附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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