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推进我校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主要包括各学院和教师在“二考三赛十评一管”中所取得的成绩。具体指:
(一)“二考”:指教务处、学院、班级在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教师(导游等)资格考试、专转本考试中所取得的成绩。
(二)“三赛”:指教师个人或团队在指导学生参加师范生教学基本功大赛,职业院校(学校)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中所取得的成绩。
(三)“十评”:指教师个人、团队在校级及以上十类教学评选(含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改革项目、精品课程、资源库建设)中所取得的成绩。
(四)“一管”:指教研室在提高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水平与培养高素质人才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二考”的奖励
(一)职业资格考试的奖励标准
对班主任组织班级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奖励标准如下:
类别 |
统计时间 |
专业 |
通过率(理论) |
奖励标准 |
教师资格 |
毕业前(6月份) |
学前教育 |
90% |
500元 |
毕业前(6月份) |
音乐、美术 |
90% |
500元 |
导游资格 |
毕业前(6月份) |
旅游管理 |
70% |
500元 |
咖啡师 调酒师 |
毕业前(6月份) |
酒店管理 |
70% |
500元 |
说明:与奖励基数相比,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200元的奖励。
(二)专转本考试的奖励标准
对教务处、各学院相关教学管理人员、辅导教师的奖励标准如下:
专业类别 |
录取率 |
奖励标准(元) |
学前教育专业 |
13% |
3000 |
音乐教育专业 |
30% |
2000 |
美术教育专业 |
30% |
2000 |
旅游管理专业 |
15% |
2000 |
说明:
1.与奖励基数相比,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500元的奖励;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录取奖励标准参照学前教育专业。
2.由于政策调整或形势变化,可适时修正奖励标准。
第四条 “三赛”的奖励
对于在国家、省、市职业院校(学校)技能大赛、师范生教学基本功大赛、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学生(组、队)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获奖级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国家级 |
一等奖 |
3 |
二等奖 |
2 |
三等奖 |
1 |
省级 |
一等奖 |
1 |
二等奖 |
0.5 |
三等奖 |
0.2 |
市级 |
一等奖 |
0.2 |
二等奖 |
0.1 |
说明:
(1)由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奖按照奖励标准全额执行;由专业建设委员会举办获奖的按照同等奖励标准的 50%执行;
(2)在指导同一竞赛中,当指导的学生(组、队)多个获奖时,指导教师的奖励标准为:指导学生(组、队)获得的最高奖励金额+∑(指导其他学生(组、队)获得的奖励金额)×10%)。
第五条 “十评”的奖励
各类教学评选(含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改革项目)的奖励标准如下:
类别(项目) |
级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优秀教学成果奖 |
国家级 |
特等奖 |
5 |
一等奖 |
3 |
二等奖 |
1 |
省级 |
特等奖 |
3 |
一等奖 |
2 |
二等奖 |
1 |
市级 |
一等奖 |
0.8 |
二等奖 |
0.5 |
三等奖 |
0.3 |
教学资源库 |
国家级 |
3 |
省级 |
2 |
市级 |
1 |
精品课程 (网络课程) |
国家级 |
1 |
省级 |
0.5 |
市级 |
0.3 |
规划教材 |
国家级 |
0.5 |
省级 |
0.3 |
优秀教学团队 |
国家级 |
1 |
省级 |
0.5 |
市级 |
0.3 |
教学名师 |
国家级 |
1 |
省级 |
0.5 |
市级 |
0.3 |
“教学十佳” |
校级 |
0.1 |
职业院校(学校)教学能力比赛、职业院校(学校)技能比赛、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5 |
二等奖 |
3 |
三等奖 |
2 |
省级 |
一等奖 |
2 |
二等奖 |
1 |
三等奖 |
0.5 |
市级 |
一等奖 |
0.5 |
二等奖 |
0.2 |
三等奖 |
0.1 |
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课程思政教学(案例)比赛、微课、教学设计、教学课件评比、艺术展演等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 |
二等奖 |
0.8 |
三等奖 |
0.5 |
省级 |
一等奖 |
0.5 |
二等奖 |
0.3 |
三等奖 |
0.2 |
市级 |
一等奖 |
0.2 |
二等奖 |
0.1 |
三等奖 |
0.08 |
教学改革研究 和 教改试点项目 |
国家级 |
重大 |
5 |
重点 |
3 |
一般 |
1 |
省级 |
重大 |
1 |
重点 |
0.5 |
一般 |
0.3 |
市级 |
重点 |
0.3 |
一般 |
0.2 |
省级 |
0.3 |
市级 |
0.2 |
说明:
1.教师参加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知识竞赛、演讲、诵读、文学、艺术展演、书画、体育等比赛获奖,按相关标准的50%发放。
2.教师参加非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类比赛,专业技能类比赛(人才培养方案列出项目)的获奖按相关标准的50%发放。
第六条 “一管”的奖励。
每年按教研室数的30%评选“优秀基层教学组织”,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如果比赛(评比)设置特等奖的,特等奖奖金按一等奖标准发放,一等奖按二等奖标准发放,以此类推。
第八条 上述奖励中,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奖者,按获奖级别最高标准发放,不重复奖励。奖励经费在绩效考核资金中列支,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我校作为参加单位的项目或成果获奖,各项奖励按我校排名顺序拆分。具体拆分办法为:我校排名顺序为第二、第三、第四……,按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 1/2、1/3、1/4……折算,依此递减。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