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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9/27 10:05: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推进我校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主要包括各学院和教师在“二考评一管”中所取得的成绩。具体指:

(一)“二考”:指教务处、学院、班级在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教师(导游)资格考试、专转本考试中所取得的成绩。

(二)“三赛”:指教师个人或团队在指导学生参加师范生教学基本功大赛,职业院校(学校)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中所取得的成绩。

(三)“十评”:指教师个人、团队在校级及以上十类教学评选(含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改革项目精品课程、资源库建设)中所取得的成绩。

(四)“一管”:指教研室在提高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水平与培养高素质人才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二考”的奖励

(一)职业资格考试的奖励标准

对班主任组织班级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奖励标准如下:

类别

统计时间

专业

通过率(理论)

奖励标准

教师资格

毕业前(6月份)

学前教育

90%

500元

毕业前(6月份)

音乐、美术

90%

500元

导游资格

毕业前(6月份)

旅游管理

70%

500元

咖啡师

调酒师

毕业前(6月份)

酒店管理

70%

500元

说明:与奖励基数相比,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200元的奖励。

(二)专转本考试的奖励标准

对教务处、各学院相关教学管理人员、辅导教师的奖励标准如下:

专业类别

录取率

奖励标准(元)

学前教育专业

13%

3000

音乐教育专业

30%

2000

美术教育专业

30%

2000

旅游管理专业

15%

2000

说明:

1.与奖励基数相比,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500元的奖励;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录取奖励标准参照学前教育专业。

2.由于政策调整或形势变化,可适时修正奖励标准。

第四条 ”的奖励

对于在国家、市职业院校(学校)技能大赛师范生教学基本功大赛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学生(组、队)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获奖级别

奖励标准(万元)

国家级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省级

一等奖

1

二等奖

0.5

三等奖

0.2

市级

一等奖

0.2

二等奖

0.1

说明:

1)由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奖按照奖励标准全额执行;由专业建设委员会举办获奖的按照同等奖励标准的 50%执行;

2)在指导同一竞赛中,当指导的学生(组、队)多个获奖时,指导教师的奖励标准为:指导学生(组、队)获得的最高奖励金额+∑(指导其他学生(组、队)获得的奖励金额)×10%)。

第五条 “十评”的奖励

各类教学评选(含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改革项目)的奖励标准如下:

 

类别(项目)

级别

奖励标准(万元)

优秀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

特等奖

5

一等奖

3

二等奖

1

省级

特等奖

3

一等奖

2

二等奖

1

市级

一等奖

0.8

二等奖

0.5

三等奖

0.3

教学资源库

国家级

3

省级

2

市级

1

精品课程

(网络课程)

国家级

1

省级

0.5

市级

0.3

规划教材

国家级

0.5

省级

0.3

优秀教学团队

国家级

1

省级

0.5

市级

0.3

教学名师

国家级

1

省级

0.5

市级

0.3

“教学十佳”

校级

0.1

 

 

 

职业院校(学校)教学能力比赛职业院校(学校)技能比赛、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

国家级

一等奖

5

二等奖

3

三等奖

2

省级

一等奖

2

二等奖

1

三等奖

0.5

市级

一等奖

0.5

二等奖

0.2

三等奖

0.1

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课程思政教学(案例)比赛、微课、教学设计、教学课件评比、艺术展演等

国家级

一等奖

1

二等奖

0.8

三等奖

0.5

省级

一等奖

0.5

二等奖

0.3

三等奖

0.2

市级

一等奖

0.2

二等奖

0.1

三等奖

0.08

教学改革研究

教改试点项目

国家级

重大

5

重点

3

一般

1

省级

重大

1

重点

0.5

一般

0.3

市级

重点

0.3

一般

0.2

省级

0.3

市级

0.2

说明:

 1.教师参加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知识竞赛、演讲、诵读、文学、艺术展演、书画、体育等比赛获奖,按相关标准的50%发放。

2.教师参加非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类比赛,专业技能类比赛(人才培养方案列出项目)的获奖按相关标准的50%发放。

第六条  “一管”的奖励。

每年按教研室数的30%评选“优秀基层教学组织”,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如果比赛(评比)设置特等奖的,特等奖奖金按一等奖标准发放,一等奖按二等奖标准发放,以此类推。

第八条 上述奖励中,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奖者,按获奖级别最高标准发放,不重复奖励。奖励经费在绩效考核资金中列支,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我校作为参加单位的项目或成果获奖,各项奖励按我校排名顺序拆分。具体拆分办法为:我校排名顺序为第二、第三、第四……,按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 1/2、1/3、1/4……折算,依此递减。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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