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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业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9/27 10:33:44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推进学生学习过程动态管理,建立学校、学生、家长三方联动沟通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条学业预警的目的是学校依据学生管理规定及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分析学生每学期的学业情况,对在学习过程中可能或已遇到问题或困难而导致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予以警示,告知学生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扶措施,以提高被预警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学业预警工作坚持“以生为本,重在帮扶”原则,通过加强学校与学生及家长之间的沟通,多方协作,适时引导,对在校生的学习、学业等情况进行督促和警,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学业预警与学业帮扶紧密相连,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协调,学生所在学院具体负责实施,形成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学院学业预警工作小组多方联动机制,合力做好学生学业预警工作。

(一)教务处职责

建立和维护学生学业预警系统;会同学生工作处进行学院学业预警督查,督查各学院教学方面开展学业预警的工作情况,指导各学院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学业指导与帮扶工作。

(二)学生工作处职责

会同教务处进行学院学业预警督查,督查各学院学工方面开展学业预警的工作情况,指导各学院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学生管理工作。

(三)各学院职责

1.成立学业预警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任副组长,班主任和辅导员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预警学生的学业帮扶工作。

2.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及时督促教学秘书开展学业预警筛查;根据预警级别,指导被预警学生制订选课、学习计划;组织相关教师做好被预警学生课程学习的帮扶工作。

3.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及时督促辅导员和班主任做好学业预警通知发放、与被预警学生谈话,指导学生查找预警原因,做好思想工作,督促改进;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和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定期沟通学生各方面情况,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业预警分为三个等级,预警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三级预警、二级预警、一级预警。

(一)三级预警:前一学期应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下(含2门)不及格。

(二)二级预警:前一学期应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4门以下(含4门)不及格;连续两学期应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累计达到6门以上(含6门);在校期间三级预警达到2次。

(三)一级预警:前一学期应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有5门以上(含5门)不及格;连续两学期应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累计达到8门以上(含8门);在校期间二级预警达到2次。

第六条学业预警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各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情况,按照学业预警工作程序开展相关预警工作。工作流程如下:

(一)确定名单

每学期从第六周开始,由教务处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发送给各学院。

  1. 送达通知

    学院向已经确认存在三级及以上学业预警情况的学生,当面下达《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业预警通知书》(附件1,简称《学业预警通知书》),并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留档。

    (三)警示谈话

    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对被预警学生进行警示谈话和思想交流,了解掌握学生学习问题及其原因,同时填写《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业预警学生帮扶谈话记录表》(附件2,简称《帮扶谈话记录表》)。

    (四)家校协同

    学院安排专人向学业预警学生家长发出《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业预警家长通知书》(附件3,简称《预警家长通知书》),并通过电话或者面谈方式与家长取得联系,同时填写《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附件4,简称《家长谈话记录表》),提醒家长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学校督促学生努力完成学业。

    (五)帮扶交流

    学院根据学校学业预警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安排辅导员、班主任、全员导师等相关人员对被预警学生进行指导帮助,分析原因,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详细记录帮扶过程,填写《帮扶谈话记录表》。对于三级预警的学生,每学期开展帮扶交流不少于1次;对于二级预警的学生,每学期开展帮扶交流不少于2次;对于一级预警的学生,每学期开展帮扶交流不少于3次。及时掌握学生学习、生活及心理活动等情况,督促其提高学习质量。

    (六)建档立卡

    各学院给每个被预警学生建立学业预警管理档案,预警教育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学院归档留存,档案应包括学生成绩单、《学业预警通知书》《谈话帮扶记录表》《预警家长通知书》《家长谈话记录表》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被预警学生收到警示后表现良好,积极申请参加课程重修,考试全部合格,学院可解除预警。对连续受到三次一级预警的学生,申请参加课程重修,考试仍不合格,累计达到10门以上,将作退学处理。如学生因特殊情况导致出现连续受到三次一级预警,本人希望继续学习,应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由学生及其家长签署承诺书,并采取相应的学业帮扶措施。

    学院帮扶是学业预警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学院要不断完善帮扶举措,关注帮扶效果,及时总结学业帮扶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第八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应定期不定期对学业预警开展及学业预警管理档案情况开展联合专项检查。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实施学生学业警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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