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科研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办学水平的具体体现,它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与发展起着导向与推动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学校管理背景下学校高校化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学校科研工作的科学管理,激励学校师生员工特别是一线教师积极投身于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不断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质量与实效,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应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积极发挥教育教学研究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服务于地方经济,努力加快学校高校化进程。
第三条 开展科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人才培养为总体目标,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以促进学校综合科研实力和学术水平的提高为具体任务,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加强科研机构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提高学校在省内同类学校中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力,实现学校又好、又快、又稳发展。
第四条 提倡严谨求实、无私奉献、开拓创新、团结协作的科研精神,营造重视科研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科研工作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科研工作由科研与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为“科研中心”)统筹管理;各学院由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科研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全校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科研成果进行评审。
第七条 科研工作管理体制
(一)科研中心工作职责
科研中心是在校长室领导下管理全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及年度科研计划、科研指标制定与科研业务考核工作。
2.负责制订、修订学校各项科研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科研规范化管理,供学校决策,并组织实施。
3.负责做好各级各类科研课题(项目)、科研成果的评审、组织申报、执行监督以及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4.负责国家、部(省)、市级科研团队的培育、申报、验收和评估等工作的组织。
5.负责学校科研成果(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课题、项目、获奖等)的统计、登记、验收、申报奖励等组织管理工作与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6.建设和管理科研管理系统信息平台。
7.负责科研经费的预算、分配、审核及管理工作。
8.负责学校内设研究机构(研究所)科研工作的协调与指导。
9.负责《科研信息简报》的编辑、印刷工作。
10.负责各级各类科研活动、学术活动的协调与组织工作。
11.负责统筹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推进与地方产学研合作、对接工作。
12.做好校学术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科研、学术道德建设等方面工作。
13.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学院科研管理工作职责
1.各学院科研管理工作实行部门领导分工负责制,负责处理本部门的科研日常事务性工作。
2.建立健全本部门科研管理制度。
3.落实学校科研工作精神,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各项科研工作任务。
4.组织制订本部门科研计划,提出本部门有关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科研机构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5.检查、督促本部门各教研室科研计划的执行、落实和进展情况。
6.做好年度部门科研成果的统计工作,建立教师个人科研管理档案,负责本部门教师的科研成果与个人科研管理档案汇总工作。
7.组织好本部门的各种教学研究活动与学术交流活动。
8.协同科研中心做好其他科研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科研计划管理
第八条 科研规划和科研计划的制定,必须遵循“先调研,再预测;先论证,后决策”的原则,使计划既可靠又可行。要以应用研究为主,重视基础研究,加强创新与开发研究。
第九条 科研计划项目实行校和学院两级管理。科研中心负责校级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的计划管理。凡申请校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都必须经科研中心审定上报,一经批准则为校级管理的项目。
第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以高度的责任心保证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按质按期实施完成。如有正当理由对原课题的人事或实施计划作出变动,应及时书面报告科研中心。
第十一条 科研计划的管理程序
(一)学院科研计划。各学院在每年第4季度,在总结当年科研计划完成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下一年的科研计划预测和论证。各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中应有科研计划专项内容,对本部门科研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规划和安排。
(二)校级科研计划。由科研中心负责对全校科研工作进行全面的规划和安排。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设立一批校级科研课题,先由教师本人申请并填写《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级科研课题申报评审书》,由学院初审,然后再上报至科研中心。科研中心汇总并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分管校长审定,经批准后列入学校年度科研项目计划管理。
(三)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申报计划。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定期组织申报国家、省、市科研规划的科研项目,由科研中心遴选优秀课题,送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申请立项。
(四)科研计划项目管理。项目实行校学院共管,科研中心主要负责科研经费、报送材料、中期检查、成果鉴定、申报成果奖等。学院提供条件保证,并配合科研中心进行日常检查等常规工作。
第四章 科研课题的申报选择
第十二条 我校在职教职员工均可按规定手续申报科研课题。申报国家级课题的负责人或主持人原则上须有副高及以上级别的职称;申报省、市级以上级别课题的负责人原则上须有中级及其以上级别的职称;申报校级课题的负责人须有初级及其以上级别的职称。
第十三条 课题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申报评审书,由申报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报送科研中心。
第十四条 选题必须依据学校或上级的科研计划,符合学校发展和学校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
第十五条 科研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或申请立项。校级科研课题由学校组织专家审批公布。
第十六条 立项的《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级科研课题申报评审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科研中心存档,一份由主持人所在部门存档,一份由课题主持人保留。
第十七条 申报人申报的课题必须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应用性。
第十八条 选题方向应为主持人所属的专业、学科和任教课程范畴。
第十九条 应用性研究的课题予以优先申报。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或主持人可以自荐,也可以由系部推荐。
第二十一条 未按计划完成其所承担的课题研究的主持人或研究者,如无充分理由不得再申请新的研究课题。
第五章 科研课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课题须经科研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必须为本校人员,并以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申请批准立项。科研课题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四级分类进行分层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作为课题负责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同类课题,作为参研人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三个课题。
(二)若课题不能完成,课题负责人三年之内不得申报同类新课题。
(三)课题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0人。
(四)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四条 课题实施
(一)凡经批准立项的课题,课题组应及时展开研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开题报告,择机开题。
(二)研究中期,课题组应按时上交阶段性工作报告和阶段性研究成果。
(三)课题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研究题目和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结题时间不得无故拖延、课题不得无故终止。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或撤销,须经所在部门和科研中心同意,并上报课题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或撤销。
第二十五条 结题验收。所有课题均应在完成后对其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课题负责人须将结题鉴定申请书、结题报告等结题相关材料报送至科研中心,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同意后,向课题下达部门申请结题鉴定。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要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经费拨出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且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科研中心和财务处共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使用应本着合理分配、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设施和科研条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为专项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挪用。科研经费要明确来源和类别,明确支出范围,加强经费收支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设施费、材料费、实验费、文献资料费、差旅费、会务费、劳务费、印刷费、专家评审费等。
第三十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等均需登记入册,课题完成后须交回学校相关部门统一保管。
第七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成果管理范围。我校教职员工凡署名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在正式出版物上刊用的学术论文、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以及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由国家专利局授权的专利发明等技术成果。
第三十二条 成果确认。凡正式出版物上刊用的论文,需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部门和科研中心登记确认。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教材,需凭正式出版物原件到科研中心登记确认。鉴定成果、专利成果等其他科技成果,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科研中心登记确认。
第三十三条 成果评定
(一)性质与目的。科研成果评审是由科研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组织进行的科学研究学术评价。旨在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对研究者研究的成果做价值上的判断,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
(二)范围和对象。凡在学校备案的课题成果均可申请评审,未备案但却有成效的应用研究和富有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也可申请参评。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必须是本校教职员工。
(三)步骤和组织。凡申请学校内评审的成果,应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申报表》,由所在部门签章报到科研中心,由科研中心组织专家对其评审,并由其填写《科研成果论证表》。其它种类和级别的成果评审由科研中心负责推荐。已经在有正式刊号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学术权威机构评选获奖的研究成果,按本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奖励,也可以二次参加学校科研成果的评审。
(四)时间和标准。学校内每年评审一次,通常放在年底或年初进行。评审标准主要考察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实验性、文字性、过程性等指标,实行等级评定事先限额、按得分划分等级的办法。校科研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项。其它类别的评审按有关要求进行。
(五)成果所有权。学校经费以及省教育厅或其它部门资助的项目,其成果公开发表,应注明得到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基金或立项单位的资助。其成果所有权属项目资助单位和项目承担者个人共同所有。
(六)成果奖励
1.学校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优秀科研成果奖。
2.国家和省、市各级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组织申报由科研中心负责。
3.学校对各类科研成果给予积分奖励,具体标准见《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积分计算办法(试行)》和《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学校年度教学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科研积分,完成任务者按照有关办法给予奖励,未完成任务的按照有关条例给予惩处。
4.教师被评为年度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的,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部门被评为年度科研工作先进集体的,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八章 科研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科研档案是学校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科研档案按科研成果分类管理的原则,由科研中心统一管理,各部门具体负责。每年十二月月末或者第一学期期末各部门须将全年度的各种科研成果材料汇总上交至科研中心,由科研中心负责登记、汇总和存档。
第三十五条 科研档案管理要认真贯彻国家档案法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要做到归档及时,内容准确、系统和完善。
第九章 学术交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术交流活动应本着“创新发展、百花齐放”的方针,不断提高其水平和层次。
第三十七条 鼓励、支持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及时了解国内外最新学术成果。外出参加学术交流者,须在科研中心登记备案,交流活动结束后,应在校内一定范围作一次学术汇报讲座。
第三十八条 定期邀请专家举办各类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和学术讲座。
第十章 科研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科研信息统计要按照“全面、详实、准确”的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工作。根据学校科研工作的需要,重视统计数据采集,加强数据整理与分析,按自然年度编制汇总表。
第四十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研信息交流活动,及时准确地提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科研信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