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处、室、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学校定于9月开展我校在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为我校在籍学生,且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二、认定依据
1.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5.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6.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7.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三、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四、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首先学生自愿如实填写下2138cn太阳集团办学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统计表(名单与手机申请一致),系部与9月19日前把相关认定材料报送给学工处周猛老师。(申请表和民主评议记录表)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③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2.班级和系部认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对本班级提出困难学生申请的学生先行召开会议对他们进行困难认定。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小组对班级认定的意见进行审核并确定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3.学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对系部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再次的认定,确定困难等级。学校根据申请的同学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4.结果公示。在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认定名单及等级。公示期间,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学生及其家庭对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其它说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2.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1学年,每学年开学重新进行认定。如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特别申请。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也应及时告知学校,便于学校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附件:2138cn太阳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138cn太阳集团
2023年9月4日
附件
2138cn太阳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使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想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校和生活基础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申请各级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照统一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办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认定后的学生,纳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有校长任组长,负责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和学校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学生部门、财务部门、纪律监察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落实、监督工作。
(二)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部的认定工作。
(三)以班级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任课教师、班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
(三)学生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四)其它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比较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残疾人。
一般困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况。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申请表》,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可自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认定申请。
(二)班级认定组根据《申请表》进行核实,统筹考虑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向系部上报认定结果。
(三)系部认定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组上报的材料。如有异议,可及时向班级认定组进行反馈,班级认定组应在接到询问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系部认定组和班级认定组认定结果不一致,需由系部认定组书面告知班级认定组。系部认定组负责将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定各系部认定组上报的材料,并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如有异议,可及时向系部认定组进行反馈,系部认定组应在接到询问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认定组认定结果不一致,需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告知系部认定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认定结果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并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认定材料归档,认定结果纳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