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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细则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9/25 10:58: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的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而严肃的政治使命,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吸引力的有效措施。为使“推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 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是发展青年入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进行,列入党、团组织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之中。

第三条 “推优”工作必须严格掌握标准,坚持自下而上、集体决定的原则,坚持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在确定推荐对象时,应事先向党组织的汇报,使团组织的推荐与党组织的发展工作协调起来。

第二章 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推优”是指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的培训对象。被推荐的优秀团员应在入党申请人的范围内确定。按照党章规定:申请人必须在年满十八周岁,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并有入党的书面申请。

推荐对象应有 1 年以上的团龄。“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 20%,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 2 年。

第五条 “推优”对象的基本条件:

1.思想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入党动机端正,对党有一定的认识。

2.必须经过党校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成绩优异者优先考虑。

3.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超过六个月。

4.能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组织纪律性强,学期迟到、早退不能多于三次,无旷课行为,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5.定期参加团组织生活,认真学习团的基本知识,积极参加“三会一课”。

6.学习态度认真,成绩优良,获得过奖学金,无不及格科目。

7.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待人谦和,乐于助人。

8.热爱集体,有较强的集体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积极投身学校、团组织、班级的各项工作。

9.积极提升自身能力,踊跃参加各种素质拓展活动,个人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较强,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10.在同等条件下,为校、团、班作出重大贡献和争得荣誉者优先考虑;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优先考虑;在校团委、学生会、班级及社团等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且工作表现较好者优先考虑。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列入“推优”对象。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并由团组织填写《团员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

第八条 “推优”工作的步骤:

1.召开团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基本条件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票数超过半数的方可作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校团委审定。

2.校团委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考察审查,并经团委委员集体讨论签署意见后,向推荐对象所在的党支部推荐,并备案。

3.团支部书记、团总支委员、团委委员的推荐工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由团委提名,交所在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评议后,由团委签署意见,直接向所在党支部推荐。

4.由党支部对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进一步培养、考察的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暂时不够条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团组织应做好其思想工作,并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对于在毕业前未能推荐或已推荐未发展的积极分子,由党支部将其“推优”材料转给其工作单位的党、团组织。

第九条 经党支部讨论,未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对象,团组织应通过进一步培养、教育、考察,并每学期对其思想、工作、学习表现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在事先征求党支部意见的基础上再按“推优”程序重新推荐。

第十条 团组织应经常征求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团组织的“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也可按照党组织要求进行推荐。

第四章 培养、考察

第十一条 被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向党支部口头或书面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团组织要继续加强对他们的教育,每季度形成一次书面的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团支部每季度要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推优”工作,切实反映“推优”团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等表现,并由党支部每年定期对团干部进行一次党员发展工作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做好“推优”工作的责任感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团组织要认真做好“推优”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团委每学期要对团支部的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并要建立对团支委以上团干部的工作实绩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各团支部要把是否做好“推优”工作分别作为考核团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团组织换届后,应及时做好“推优”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推优”对象考察不严格,出现重大失误的团支部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组织责任。

第五章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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