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与管理,促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形成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实践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或课余时间,深入到工厂、农村、街道、部队、学校等进行考察、了解社会,并利用所学知识为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社会实践是教育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的重要补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课堂,也是促进青年学生全面成才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为加强对活动的组织与领导,由校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等组成“社会实践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由校团委负责活动的总体策划、方案制定并与具体组织实施,团总支书记配合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实施
第五条 社会实践内容:低年级以考察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高年级以开展职业锻炼为主,也可根据社会需要开展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寒假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每次实践不少于两周,累计参加实践不少于四周,课余时间要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社区援助等活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成绩合格者颁发社会实践合格证书。
第七条 放假期间,学生原则上在家庭所在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校团委每年组织若干小分队开展专题活动。
第八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要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每次活动结束后,认真填写《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要撰写一篇字数不少于1000字且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第四章 总结与表彰
第九条 每学期进行一次寒假或者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分别进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调查报告评选,并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将上报局、市、省参评表彰。获省、市和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校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绩与其它课程成绩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年度内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行动,取消年度奖、助学金和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时间安排
1.开学前一周内各班将《社会实践登记表》和总结、论文、调查报告交到团总支,团总支打包交到校团委。
2.校团委组织相关老师评选“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优秀调查报告,颁发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社会实践参加人员的差旅费、社会实践的宣传费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二0二四年九月一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