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和坚持在保证充足生源的前提下扩大优质生源比例的宗旨,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提高我校招生工作的质量、水平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批准并正式下达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
(二)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招生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参与拟定专业设置和申报招生计划;
(三)制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负责组织招生宣传;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五)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六)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经费
第五条 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划拨招生专项经费,由招生就业处专款专用。招生工作经费不得列支烟、酒、礼品、生源地人员劳务费、生源回扣等违反江苏省《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处理办法》的费用。
第四章 录取规定
第六条 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我校自主招生考试或全国统考后,成绩达到我校当年(当地)分数线,身心健康者即具备录取到我校学习的资格。录取结果在官方网站公布。
(一)实行考生自由报考,录取分数标准执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
(二)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三)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生源所在省招办规定的投档原则,按照考试成绩,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四)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含所有专业)为志愿优先原则,并充分考虑相关科目成绩,以分数顺序,按照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以上录取规则,以当年《招生章程》及相关省市录取规则为准。
(五)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及生源省级招办的文件精神有关规定执行。
(六)为保证招生工作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对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章 招生管理规定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要求及省高招委、省公安厅的有关精神,为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就业处管理,并加盖学校公章,由校长统一签发。
(二)招生办须有专人负责,规范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核发,统一保管。
第八条 录取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格按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网上录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 认真执行招生计划,严格遵守体检标准,细心审阅考生档案,慎重提出退档名单。
(三) 严守招生工作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向社会泄露、公布。
(四) 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搞交易,以权谋私;不准向考生、家长许愿录取、索贿受贿。
(五) 不准在录取地私自接待来访人员;不准参与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各种私下活动和违反规定的其它活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六章 新生入学、退学
第九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入学资格不符或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凡要求退学的新生,必须由新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系部审核退学事由,招就处记录,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退学手续。退学费用问题由财务处按规定负责办理,退学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新生本人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