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招生宣传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重点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生源质量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保证。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招生宣传工作机制,培养稳定高效的招生宣传队伍,加强与生源中学的联系,不断扩大学校影响力,进一步提高我校高校生生源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高校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负责招生宣传方案的审定。
第三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就处”)负责高校招生宣传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招生宣传工作按照学校统一组织、各单位通力配合的原则进行。学校实行以省、市片区组和二级机构(二级学院或系部、职能处室)包干为单位的招生宣传工作模式。各单位具体承担招生分省分片区宣传工作,由各单位党政相关领导担任招生宣传工作负责人。各单位应按照招就处制定的招生宣传人员资格及数量要求设立招生宣传工作小组,并选定组长,在招就处指导下有效的开展所分配地区的招生宣传工作。校内各单位人员应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服从本单位部门选调,积极参与招生宣传工作,吸引优秀考生报考我校。
第五条 招生宣传工作须以当年《招生章程》为基本依据,按照务实高效、扎实推进的原则进行,其主要的组织形式如下:
(一)充分运用好媒体宣传。学校官方招生信息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或抖音等官方账号)为主要推介平台,办公室、团委、信息中心和招就处通力做好内容维护及技术支持工作。阳光高考平台、中国教育在校、掌上高考平台为有影响力全国性媒介,学校也积极对接并及时更新,发布我校宣传视频和招生信息,开展在线访谈、现场访谈、短视频推播等活动,扩大学校知名度。
(二)举办或参加各类招生咨询活动。积极参加包括教育部、各省级招生部门、各高校、各大型网络媒体举办的现场咨询活动和网上咨询活动。
(三)发挥优秀校友的社会影响力和生源吸引力。校友是一个拥有信息、文化和社会影响力等资源的群体,党委宣传部门、招生就业处和各部门要积极主动运用各种媒体宣传校友的先进事迹、成长之路,发挥其对中学生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四)开展优秀学子母校行志愿活动。由招就处联合学校学工处(团委),公开选聘在校优秀学生,在课余时间回原毕业中学对学校进行宣传推介,开展招生宣传活动。由学工处(团委)按照大学生暑期实践活动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做好台账材料及报表审核,招就处按照招生宣传文件负责相关经费报批。
(五)优秀生源基地的建设与招生宣传。时机成熟时,学校积极谋划建设一批优秀生源基地,在签订协议后进行挂牌;并且积极参加优秀生源中学校庆、校园开放日等活动,建立并保持长期联系。条件允许时,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应赴重点生源中学和优秀生源基地进行驻点定向宣传。
(六)开展名师和专家巡讲与学校推介活动,发挥名师在提升学校影响力方面的作用。每年派出知名专家和招生宣传人员进入目标生源中学开展特色讲座,向中学生推介我校知名学者及各专业学科特色成果,并全面介绍学校历史、办学现状,解读招生政策。
同时,要做好招生宣传日常服务工作。及时更新完善学校招生网;逐步完善各学院各专业内容;招生期间安排专人接听招生咨询电话,各省、片区招生组及时回复网上招生咨询;向生源中学寄送招生简章;接待考生、家长来访咨询等。
第六条 各省(市、区)的招生宣传工作主要由招就处、各单位及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招就处负责制定年度招生宣传方案,并按当年招生宣传任务统筹分配至相关单位;编印各类宣传材料;组织专场宣传活动;依托媒介或专业会展机构开展招生宣传;遴选优秀生源基地中学;组建相对稳定的招生宣传工作组队伍,并对招生宣传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评;总结年度招生宣传工作。
(二) 各学院、系部、职能处室是本单位招生宣传的责任单位,应按招就处的要求选派宣传人员,在招就处指导下有效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本单位网站对外宣传的窗口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重点宣传自身学科发展、人才培养、优秀校友等内容,注重招生宣传的针对性和多样性;要积极派出负责任的名师参与招生宣传工作,深入中学开展学科特色与科普讲座活动。各单位承担的年度招生宣传任务完成情况由招生就业处进行考评,学校依据考评结果和生源等情况相应调整各单位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三) 招生宣传工作组要合理制定所负责地区的招生宣传方案;加强与负责地区的重点生源中学联系,根据中学需要开展特色专题讲座和招生咨询活动,布局优秀生源基地建设;利用在校大学生和校友在当地的影响,协助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将宣传工作总结、走访中学登记表、照片等资料提交招就处。
第七条 招生宣传人员按下列要求遴选:
(一)招就处按当年招生宣传任务,合理统筹组建招生宣传工作组。各招生宣传工作组组长由招就处聘请,组员由组长负责遴选,并报招就处审核。
(二)招生宣传人员数量由招就处根据当年招生宣传任务、各省(区、市) 招生计划及往年录取情况确定;
(三)招生宣传人员应熟悉招生政策、中学情况、学校总体情况及专业(类)设置,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具有吃苦耐劳和奉献精神;须认真参加学校开展的政策及业务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参加招生宣传工作。
第八条 招生宣传人员须遵守学校招生工作纪律,全面、客观、真实地宣传我校招生政策和招生情况,切实保证招生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招生宣传人员须配证上岗,不得向考生或家长承诺照顾录取,不得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费用,不得参与、协助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第九条 招生宣传经费和劳务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招生宣传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由招生就业处专款专用,具体负责在财务预算范围内统筹使用。各招生宣传组组长在工作前须将本单位招生宣传方案及出行计划报招就处报备核准。
(二)招生宣传人员开展招生宣传,需严格执行学校出差管理规定,提前按要求进行审批。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产生差旅费用根据学校财务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三)日常宣传期间,按学校差旅标准执行,不另发任何补贴;高考志愿填报期间的招生宣传人员,除按学校差旅标准执行外,再额外给予参与招生宣传人员补贴,具体额度由招生就业处根据当年招生宣传工作方案和实际情况,统一列入参与单位绩效考核范围。以上涉及差旅费等经费,各单位组建的招生宣传队伍从各单位教学经费或其他经费中支出,学校招生宣传队伍从招生宣传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条 招生宣传工作纳入学校及各单位部门教育教学工作考核体系,学校制定各单位招生宣传工作年度量化考核指标及考核细则,在本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招生宣传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终绩效分配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招生宣传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