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整个教学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检查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估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端正学风、考风,提高考试成绩的可信度,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每场考试学生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持学生证、身份证按指定地点入座,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条 保持考场肃静,考场内不得交谈喧闹,不得吸烟,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第三条 服从主监考教师的指令,监督和劝告。
第四条 除开卷考试外,学生一律不得将书本、笔记、书包、资料等带进座位,需按监考教师的要求放座位课桌以外的指定地点。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时交卷,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对答案,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说笑。
第六条 考试全过程要独立完成,认真作答,不得出现下列作弊行为:
1、事先将公式或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
2、偷看或让人偷看,抄袭或让人抄袭试卷;
3、在考场内夹带,传递字条,或利用计算器、工具书等物品传递考试内容;
4、考试时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5、考试时向他人示意,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
6、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
7、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包括请、替校外学生);
8、其他舞弊行为。
第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本办法第一至第五条中的一条规定,不听劝告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最终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情节特别严重;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或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本办法第一至第五条的规定,受记过处分,又再违反达到记过处分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涉及其他同学时,经查属实,则被涉及者亦视为有作弊行为,同样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