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的管理,根据《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省考试院批准录取或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注意事项》的要求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学院按招生条件组织复查,复查合格者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已注册的学生即取得本院学籍。并建立学籍档案。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发现都立即取消学籍,当事人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需由继续教育学院复核,送分管校长批准,报合作学院备案。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保合作院校审批,一般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因病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入学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可编入原专业后续班级学习,如原专业无后续班级,则允许学生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或转到其他学校学习,需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所在班级班主任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学年开始时应同时办理缴费手续),加盖注册章,以取得新学期的学习资格。
第五条 毕业生档案,内装学生课程成绩、《毕业生登记表》、奖励或处分的决定等材料,在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生学籍卡》保留在学校,其余材料交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卡》,作为学生毕业、结业或授予相应学位的依据。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第八条 课程分学期开设的,一般按最后学期 一门次计。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职业技能训练、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九条 已取得到国家高等教育同学历层次(或以上学历层次)自学考试单科合格的课程,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同学历层次(或以上学历层次)的学生,在籍期间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课程。若其课程内容和教学大纲符合现学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地方自学考试办公室或原在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原始成绩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可免修该门课程,其成绩按原始成绩记载。
通过自学已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由本人在开课之前向所学院提出书面免修申请,经考核同意备案后可以免修。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一般不予免修。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考试作弊除外)或请假缺考的课程,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按所在学院规定的时间进行,函授学生的补考一般安排在该门课程考核后的下一次集中面授进行。补考成绩注明“补考”字样,记入《学籍登记表》。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参加毕业前积欠补考。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相应课程的考核资格。
(1)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一门课的应做实验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第十二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在学籍档案上著名“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或重修。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与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严格审核批准后。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学生确因工作调动和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
2.因专业调整等特殊情况,原专业的复学学生,保留学籍的学生,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后更有利于其发挥专长者。
第十四条 转学、转专业一般限于同科类、同层次、同形之间进行。转专业一般限于一年级(或二年级转入一年级)学生。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毕业班学生以及休学期未满者;
2.文科类专业转入工科专业者:
3.非外语类转入外语类
4.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手续办理:
要求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经学院核准并报合作院校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填写《转学审批表》,经合作院校审查同意,并由转出学校将签署双方意见的《转学审批表》和招生部门加盖原录取学校红印的录取名册复印件送合作院校审批。
第十八条 所有转学、转专业学生的手续一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接到同意转学、转专业的通知后,应在半个月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休学、复学与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的课时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学员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记入学籍档案。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新生,不得申请休学(可作保留学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前三周内提出复学申请,连同有关证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2.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的学生,除递交复学申请及有关证明外,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准复学。
3.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复查不合格仍需继续治疗者,可准其继续休学一年。
4.经批准复学的学生,持成继续教育学院填发的《学生复学通知书》前往班主任处办理报到手续。
5.学生复学后,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到相近专业或其他专业学习,按转专业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也可提出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累计休学满三年仍不能复学者:
2.在学期间累计有五门以上课程(含五门次)不及格者:
3.经过制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4.未经准假两周不办理缴费注册者;
5.休学期满本人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的审批手续为;由班主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要的材料或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毕业时可评选为“继续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2.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一并寄到学生工作单位。
第二十九条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学生只提供学习证明。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前应作自我小结。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重点放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等各方面。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经考核政治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和省规定的有关课程的统一考试)。准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审查,毕业证书报合作院校验印后,由学院颁发。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批准,从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在施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新的指示规定精神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若有未尽事宜的确需作个别变动的,另作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