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兼职教师管理,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一)因需聘用。聘请兼职教师前提必须是满足专业建设发展和学生规模扩大的需求。
(二)专业对口。兼职教师应根据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教学、科研等专业建设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学科对应的原则选聘。
(三)统筹协调。兼职教师占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0%,各二级学院聘用人数由学校统筹协调。
二、聘任条件
兼职教师是指受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聘请的兼职教师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三、聘任程序
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技能人才,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
1.制定计划。各二级学院于每学期末(每年6月、12月),根据师资队伍状况和教学工作需要,提出下一学期拟聘兼职教师岗位需求计划(包括拟聘岗位名称、数量、职责、条件、聘期等),报学校人事处、教务处核定备案。
2.公开选聘。各二级学院优先面向校企合作单位、教育教学实践基地发布选聘信息,物色人选;亦可向社会公开选聘或由行业专家推荐。
3.资格审查与考核。由人事处组织资格审查,会同教务处、二级学院组成考核小组,对拟聘兼职教师的试讲或专业技能测试进行评议,确定拟聘兼职教师人选。
4.学校审定。人事处汇总《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兼职教师审批表》(附件1)、审核材料复印件以及考核材料等台账,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5.签订聘任协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人事处牵头与兼职教师签订《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附件2)一式四份,人事处、教务处、二级学院、兼职教师本人各存一份,纳入学校兼职教师队伍管理。
四、兼职教师权利与义务
(一)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校、二级学院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服从应聘二级学院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四)按二级学院审定的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若二级学院统一的授课计划安排与其工作单位临时紧急任务发生冲突,可以与二级学院协调,对教学时间进行相应调整。
(五)二级学院应向所聘兼职教师介绍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条件、教学管理的特点,明确其担负的教学任务及教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校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等。
五、待遇和发放方法
(一)兼职教师的课时酬金发放流程参照学校专任教师,由二级学院按月提交教学工作量至教务处审核后统一造表发放。按照中级(含中级以下)、副高级及以上等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按相关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分别给予80元/课时、100元/课时的酬金。职称(职务)等级认定存疑的,由人事处、教务处、二级学院会商,提出认定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兼职教师不享受学校教职工其他工资福利待遇。
(二)兼职教师不属于学校正式工作人员,除课时酬金外,学校不付固定薪酬,不享受学校教职工其他工资福利待遇,不承担其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
六、定期考核与管理
(一)兼职教师的考核和管理,参照学校专任教师进行。二级学院要制定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兼职教师聘任后,由二级学院进行日常管理。
(二)二级学院要经常听取学生对兼职教师教学质量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兼职教师本人。
(三)二级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组织兼职教师教研活动,并作为对兼职教师考核内容之一。
(四)二级学院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并将其纳入正常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范畴。
(五)人事处、教务处、二级学院均应建立兼职教师档案库,对完成一个聘任周期,教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兼职教师,存入档案库,作为续聘或返聘的资源。
七、聘用协议的签订、终止、解除
(一)聘期:兼职教师每次聘期为一学期至二年,超过二年必须重新签订协议。
(二)聘期届满,根据教学需要和个人表现,决定是否续聘。
(三)兼职教师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可解除聘用协议。
1.违反党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传播非法或与人才培养不相符合的不良信息者。
2.在聘期内不能履行教师义务和协议规定者。
3.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
4.因专业调整和招生方面的原因,需撤销或暂停聘用岗位的。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兼职教师审批表》
2.《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