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经济活动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努力增收节支,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根据财务管理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处。财务处是学校的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收入编制坚持积极稳妥原则;预算支出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部门:学校财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以及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变动因素以及学校综合财力,编制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三条 预算审批程序:学校财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查批准,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未经有关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学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未经规定程序的任何决定,确保学校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预算的约束力。
第十五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科学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条 各项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必须按国家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组织收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私自印制、购买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组织的创收活动,必须有利于学校教学和科学事业的发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创收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在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虚列虚报。校内各级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开支,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学校确定的预算控制数控制各类支出,不得随意超预算,更不得无预算支出。对超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利用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范畴。
第二十八条 物资采购、专项维修工程及基本建设工程等开支,应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条 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认收入,正确核算各项费用,及时结转,如实反映全年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财务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借出款等。
1.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进行清理,催办结算。对长期挂账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责成经办人查明原因,限期办理结账手续。
2.借出款管理
财务部门要严格控制借出款项,所有借款必须是因公借款,借款对象只能是本校职工,借款时要填写借款单,经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两方面。财务处以价值管理为主,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交财务处入账。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各类资产的增减和处置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必须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并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报经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核销。
第三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十九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借入的借贷资金。
(二)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未及时与各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应付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三)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 报告和分析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预算收支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决算报告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及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