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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9/26 15:03: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培训费。各类收费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学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订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及省发改委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类学生的收费工作。教务处负责提供在校学生有关信息和学籍变动情况;学生工作处负责提供学生住宿安排与调整情况;培训部负责提供成人教育有关学生收费信息和学籍变动情况。各学院负责做好学生缴费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并积极做好欠费学生的催缴和督促工作。

第三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定

第七条 学费、住宿费

学费、住宿费根据省教育厅及省发改委批准备案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八条 代收费

代办费,是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办费遵循“按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按学年收取结算,多退少补。

代办费上级有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学校按代办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价或按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价格执行。

其他代收费,由学校代收的报名及考试费等其他各类代收费,按组织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培训费

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非法定培训服务的,向其收取培训费用。收费标准按成本补偿及非营利性原则确定。实施培训前,应向社会公示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及培训收费标准。

第四章 收费管理要求

第十条 收费日常管理归口财务处,所有收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学校网站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等内容。

第十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种收费票据统一管理单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第五章 学生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收费方式

1.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开学前集中收缴各项费用。代办费在学生入学时预收,学年结束时据时结算,多退少补。

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2.学生缴纳各项费用通过电子统一支付平台自主缴费。

第十六条 收费程序

1.学生学籍和住宿标准发生变动,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对学生信息、应收费用等作相应调整。新学年,财务处在与相关部门核对学生基础信息后,开展学生收费工作。

2.财务处于新学年开学前将下学年学生应缴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新学年缴费。各学院依据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情况,按规定办理新学年学生注册手续。

3.学生缴费票据为江苏省财政电子票据,通过江苏省财政电子票夹获取。财政电子票据是开票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缴款凭证,使用效力和法律效力与财政纸质票据一致,缴款人应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缓缴与退费处理

1.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费用的学生,由家长和本人于开学时提出缓缴申请,说明缓缴原因,提交缴款计划,经班级辅导员、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及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期限内暂时享受学校教育资源。

2.为帮助贫困学生解决缴费困难,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可能为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的方便。国家助学贷款下达后,抵冲学生所欠相关费用,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对个人申请助学贷款且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在银行放贷前,可先办理缓缴手续,暂时享受学校教育资源。

3.学生缴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其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代收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4.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学生休、复学时应凭学籍管理部门的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复学后按随读年级标准收费;留、降级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费;转专业学生按其所转入专业的标准收费。

5.毕业生欠费补缴,财务处收到款项的同时对费用已缴清的,还需出具《学费缴清证明》。教务处对因欠费缓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同时核对学生的缴费票据和《学费缴清证明》无误后,才可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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