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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9/26 15:18: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财政下达和学校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为支持学校健康运行和发展而下达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  校内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学校年度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指定项目或用途下达的资金。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设备购置、各类大中型维修以及其他综合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专项资金行使全面管理职责及财务核算工作。

(一)严格按照财政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项目总体控制。

(二)负责按资金来源渠道对专项资金单独设立项目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法合规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四)对项目资金的投向及使用安排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五)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绩效评价工作报告,并汇总上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二)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接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验收,编写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安排或下达的项目及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支付,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途,不得挪用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一经审定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条  财政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后,财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性质提出专项资金实施部门建议,经校领导审批后通知专项资金实施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及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经费使用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严格审核专项资金开支内容,核实票据内容合理性,严格按合同条款及规定的范围与额度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中涉及到设备采购、维修、基建工程等项目,应分别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或学校招投标程序管理。项目执行中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的规定,对于结转项目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到年末将一律收回并不再追加安排。项目责任人应合理申报并安排项目资金使用进度。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跟踪监督,参与和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洽谈、招标、签订合同等活动,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学校内审职能部门负责审计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配合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部门、项目负责人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苏ICP备16067125号-1 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区大学城学成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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