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工会会员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会慰问经费管理及执行标准,根据《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苏工发〔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现制订本办法。
一、慰问类别与标准
(一)、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工会给予1000元慰问金。
(二)、工会会员本人患病住院,工会应予看望慰问,依据病情,一般疾病住院的慰问金为1000元/次/人;大病及重大疾病(肿瘤)住院的慰问金为2000元/次/人。
(三)、工会会员本人因病或意外去世,给予3000元慰问金。
(四)、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学校给予不超过2000元慰问金(含花圈)。
(五)、工会会员退休离岗,给予1000元纪念品。
(六)、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1、医疗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
2、日常生活救助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3、助学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基层工会所在地十个月低保标准总和。
(七)、对高温、寒冷和高污染环境等恶劣条件下坚持工作的一线工会会员,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污用品及食品饮料等,工会给予每人每年300元的慰问。
二、慰问范围及要求
慰问范围为我校所有在职工会会员。借用、挂职等人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临时工、外聘教师不享受;当年退休工会会员享受当年所有福利待遇,次年起不再享受。一般采取现金或实物形式慰问。实物形式慰问的,购买物品及具体报销应符合学校财务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