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网站是学校对外发布信息、服务师生、树立良好形象的窗口,也是学校重要的网络舆论宣传阵地,提高网站服务水平,必须加强网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为加强学校网站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的运行,促进学校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所有网站,包括主网站、二级网站、专题网站等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办公室作为学校网站的监管部门和开办单位,负责对整个网站的宏观管理、运行监督等工作;信息技术中心统一建设学校网站集群平台并负责纳入该平台的网站的技术和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和规范对本单位的二级网站进行建设与维护。各部门需明确网站管理工作小组,并明确网站负责人与网站管理员。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网站建设、运行与维护工作。
(二)负责网站信息发布、审核,保证信息及时更新,杜绝非法信息出现。
(三)负责网站技术管理,承担网站安全管理工作。
(四)发布的网页内容不得使用其他网站链接,如必要请将链接地址抄送办公室和信息技术中心。
第六条 宿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网站按相关规定在教育、电信、公安等部门依法登记、备案。实行“谁上网,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上网信息严禁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开办互联网二级网站、专题类网站,应以系部、处室为单位申请开办,明确网站管理工作小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负责部门申请开办,经校长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至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部门级二级网站必须统一建设在学校“网站群平台”上。二级单位提出要求,信息技术中心配合项目实施合同公司协助进行制作。
第九条 部门开办的二级网站和专题网站提供域名,经信息技术中心确认可以使用后,由信息技术中心完成域名解析工作。
第十条 网站制作完成投入试运行后,通过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组织的安全检查方可正式上线。投入运行后其技术安全由网站开办单位负责,相关部署资料交由信息技术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各网站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