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任班主任是每位教师的职责,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班主任队伍建设,规范班主任的聘任和管理,充分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校德育工作的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聘任办法。
一、选聘对象
全校正式在册并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二、任职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热心班主任工作,关心学生,为人师表。
2.教育思想端正,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3.服从学校安排,具有大局意识,积极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聘任办法
1.班主任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预科段为三年、专科段为两年。
2.学校教师均需担任班主任工作。近五年内担任班主任未满三年的,必须担任班主任;有特殊困难者由本人向系里提出书面申请,报学工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向后推延;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可以不担任班主任:(1)男教师年满57周岁,女教师年满52周岁;(2)本人有重大疾病,不能承担正常教育教学工作;(3)女教师在哺乳期(1年);(4)夫妻可以不同时担任;(5)担任教干的。
3.班主任聘任由学工处牵头,各系根据实际情况择优聘任。聘任分自愿报名和按顺序选聘相结合办法。选聘按照职称从低到高顺序,相同职称者按照职龄长短顺序,职龄短的优先;相同职龄者按照近三年来获得“优秀班主任”次数多少顺序,次数少的优先(不能区分的可依次后推)。
4.原则上每位教师在本系担任一个班级班主任工作,特殊情况担任两个班级班主任工作的,由系里提出书面申请,报学工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5.原则上教干不兼任班主任,确需兼任的需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专业教师首先应聘本系班主任,本系聘齐后方可到其他系应聘。
四、考核与津贴
1.每月末根据班主任到岗情况、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效果等从学生评价、系部评价、学工处评价三方面综合考评等级,由学工处和系共同完成,按3:4:3比例评出优、良、合格三个等第。
2.每学期末对班主任工作综合考核一次,由学工处根据每月考核结果汇总确定,结果和工作成绩记入业务档案,考核“优秀”者发放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3.班主任因事假、病假超过一周以上的应向所在系请假,由系指定代理班主任,并报学工处备案,代理班主任两周以上的需经分管校长同意。
4.班主任津贴按月发放,优秀、良好、合格等第的津贴分别为750元、650元、550元,其中出勤奖为100元。
5.担任两个班级班主任工作的,津贴按考核等第高的一个班级津贴加上400元标准发放;教干兼任班主任的,津贴为400元/月。
6.连续两年担任专科段班主任的,学生实习期间班主任津贴减半发放;未完成相关工作的每次扣发50元,实习学生集体返校期间不到岗者每次扣发50元。
7.留校专转本辅导的学生,须重新编班,由教务处会同学工处、各系负责。班主任正常参加活动的,津贴正常发放;未重新编班、合班后人数不足或未正常参加活动的,津贴按比例折算。
五、奖励与处罚
1.自愿报名担任班主任的优先聘任;同等条件下,自愿报名担任班主任的教师优先选课。
2.近五年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并至少四个学期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的,津贴上浮10%;近十年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并至少有六个学期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的,津贴上浮20%。
3.连续六学期被评为优秀班主任的,授予“模范班主任”荣誉称号。“模范班主任”继续担任班主任期间,经考核合格其待遇与校名教师相同,期限为两年。
4.班主任在评优评先、职称评聘、进修培训等方面有优先权利;拟提拔使用的教师必须在近五年内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凡晋升中级职称的教师,需要在近五年内担任班主任两年以上,并至少有一学期被评为优秀班主任;凡晋升高级职称的教师,需要在近五年内担任班主任三年以上,并至少有两学期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省、市优秀班主任必须至少担任三年班主任,并至少两学期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校级优秀德育工作者,至少担任一年班主任工作。
6.班主任公开发表或获奖的德育工作方面论文或经验总结,均视为科研成果,与其他科研成果同等待遇。
7.按顺序决定选聘为班主任的教师,需从大局出发接受聘任,否则视为拒聘。拒聘者不安排教师岗位,取消当年晋职、晋级等资格,年度考核为合格或以下等第。
8.班主任原则上应任满一届,无正当理由辞职的作拒聘处理。
9.班主任在任职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须提前两周向系里提交书面申请,报学工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方可离职。
10.班主任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系提出,经学工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免去其班主任职务:(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以及道德品质败坏,或作风极不正派,影响恶劣的;(2)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认真履职尽责,以及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3)工作中有严重失职现象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4)不根据安排到岗,月度考核等第连续靠后的;(5)其他如学生、家长反映强烈,对工作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凡中途被解聘者,两年内取消其评优评先、晋职兑资、进修培训等资格。
六、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