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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惩条例

发表日期: 2018/07/15 08:35:12 作者:  访问量:

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适应高等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强学校和办学点的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奖励先进,促进后进学生共同成长与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本规定适用于各学校和办学点(以下简称学校)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一章 奖励

第一条 学校应当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明风采、技能大赛、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见义勇为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不同层级的荣誉应该遵循奖励的递进性原则,即上一级荣誉原则上在获得下一级荣誉的基础上产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应当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评优评先和公示等制度。

第四条 省级三创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公民道德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意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且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各项体育运动和文体活动,具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富有主人翁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牢固的专业思想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勤学敏思,在社会实践活动和各类技能竞赛、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
  (三)富有开拓精神,勇于探索实践,有较强的创业意识,自觉学习和了解创业知识,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创业实践活动,有自身创业经历,表现突出。
  第五条
学院“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方向坚定;

(二)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文明的行为举止;

(三)遵纪守法,模范执行《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端正,学习成绩优秀;

(五)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六)热心为集体和他人服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

(八)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有较强的创新意识。

第六条 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一)符合学院“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二)担任班级、党团支部、院系学生会主要干部,责任心强,热心为同学服务,严于律己,努力工作,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第七条 学院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应在各学校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推荐产生。

第八条 学院省级(高职院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一)申报对象为学院当年的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在籍学生;

(二)“三好学生”应在两次被评为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中产生,“优秀学生干部”应在两次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二章 处分

  第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管理制度要求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仪表仪容和穿着佩戴不符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的;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8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的;(旷课一天按6个学时计,早操、晚自习等不再重复计算。下同)

(四)一周内无故迟到三次及以上的;

(五)一周内无故旷操(早锻炼)两次及以上或迟到三次及以上的;

(六)有乱丢乱抛、严重浪费粮食、破坏校园绿化行为的;

(七)男女生交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不听劝阻,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的;

(九)违反国家或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盗用他人密码和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按规定登记住宿的;

(十一)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的;

(十二)私自下江、河、湖、海、塘洗澡、游泳的;

(十三)有吸烟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参与打架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虽不是主谋,但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进营业性舞厅、酒吧、游戏机室、网吧等不适宜学生涉足的场所的;

(三)有小偷小摸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观看或传播淫秽音像和书籍的;

(五)吸烟两次及以上,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六)酗酒一次及以上,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七)侮辱他人人格、待人极不文明的;

(八)故意破坏公物和公共清洁卫生的,包括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划(造成损失的需进行赔偿);

(九)考试舞弊的;

(十)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达到42学时的;

(十一)携带管制刀具、棍棒及其他违禁物品进校的;

(十二)参与赌博的;

(十三)翻越围墙或护栏的;

(十四)住校生擅自在外夜不归宿的;

(十五)围攻、谩骂、滋事教职工,态度蛮横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犯有严重错误应开除学籍,但认识态度端正,检查深刻,能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的;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42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的;

(三)吸烟三次及以上的;

(四)酗酒两次及以上的;

(五)不接受教师教育,无理取闹,态度蛮横,影响恶劣的;

(六)有打架斗殴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七)偷窃、敲诈或诈骗集体、他人钱财物品的;

(八)在学习、实训期间,不服从指导老师、指导师傅的安排、指教,违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

(九)在校使用管制刀具、棍棒及其他违禁物品的,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危害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1. 触犯国家法律(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校管理要求,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屡次(三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一个学期旷课达到60学时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达到90学时的;

(九)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又犯有错误;一年内没有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的;

(二)如实提供情况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的;

(四)平时一贯勤奋学习,表现良好,违纪后纠错态度诚恳的;

(五)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违纪行为或情节、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收买、打击报复、串通或作伪证的;

(四)第二次违纪或屡教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赌博、结伙偷盗的策划、组织者和邀约者。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它必要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其中一、二、三年级学生的处分材料在解除处分后应从学生档案中移除。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的有关规定:

(一)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必须正视自己的问题,提高认识,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迅速改正错误,争取早日解除处分;

(二)凡受留校察看处分满一年;受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满一个学期,因在受处分期间表现一般,进步不明显或仍犯有其它错误,而没有批准解除处分的,视具体情况可延长或加重处分;

(三)凡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操行等第为及格;凡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的操行等第不能评为优秀;

(四)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未被解除前,不得享受各种补贴、各种奖励。如有突出功绩的,经校长办公会特批在班级学生大会上宣布解除对其所受处分后,才能受表彰奖励;

(五)因损坏公共财物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还必须按学校后勤(总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经济赔偿;

(六)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仍未被解除处分的,其毕业证书缓发,补发手续按《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七)凡在毕业前一个学期内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后学校不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或家长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参照《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的条款提出申诉。超过申诉期限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处,自201791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告知书

2.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书

3.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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