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在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学校定于9月开展我校在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为我校在籍学生,且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二、认定依据
1.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5.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6.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7.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三、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四、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首先学生自愿如实填写下2138cn太阳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统计表,系部与9月17日前把统计名单发送给学工处周猛老师。(见附件)其次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情况选定时间对学生采用培训指导的形式,指导学生进行网上申请,培训时间待定。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于9月 14日之前将《申请表》交至班主任处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③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2.学校认定。学校对网上申请的同学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3.结果公示。在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认定名单及等级。公示期间,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学生及其家庭对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其它说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2.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1学年,每学年开学重新进行认定。如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特别申请。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也应及时告知学校,便于学校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2138cn太阳集团
2021年9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