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使用视频监控资源,确保视频资料科学、合理、高效地服务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所有视频资料应保持原始性和完整性,严禁人为删减、调整或改动。
2.校内师生员工在校内遇到案(事)件,如需调阅视频监控,须到校园警务室报警,并提交《宿迁幼专视频监控调阅审批表》(学生申请的,由责任辅导员审核;教职员工申请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申请表须加盖所在学院/部门公章。由校园警务室值班人员安排人员陪同进行视频监控调阅。
3.校外单位原则上只限于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因案件需要进行调取,其他单位( 个人 )必须经公安或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调阅。
4.负责调阅视频监控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操作流程,对相关过程做好详细记录。
5.查阅视频监控者原则上不能超过两人,且不得使用手机、摄象机、照相机、录音笔等设备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得私自拷贝视频资料。
6.申请调阅视频监控录像时间为周一到周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7.学校保卫部门及公安、司法机关为调查案件可以拷贝、拍摄监控视频资料,其他单位(个人)禁止拍摄、拷贝视频监控资料。
8.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外泄露视频监控内容,严禁私自拷贝视频监控资料。因个人原因导致视频监控资料泄露,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